2007年2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3岁孩童被电热水袋炸伤 经法院调解获赔3万余元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海薇

  本报讯  3岁的孩子用电热水袋,不幸造成十级伤残。此事日前由海宁市法院庭前调解结案,生产热水袋的余姚一电器厂业主当庭赔偿伤残幼童35910元。
  2006年1月20日,海宁市硖石街道的宋某从杭州一市场上买了一只贮水式贴身热水袋。2月3日,宋某3岁的小孩使用该热水袋时,热水袋因电源切断装置失效引起爆炸,造成小宋面部严重烫伤,构成十级伤残。事故发生后,消协调解无效,小宋家人将热水袋生产商告上法院,要求生产商赔偿各项损失4.7万余元。
  日前,海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在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中,被告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。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的意见达成一致:被告当庭一次性赔付原告35910元,并承担诉讼费2090元。
  贮水式电热水袋,又名“电暖宝”,由于其液体电极通电加热的结构设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,使用电热水袋引发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。去年10月下旬开始,宁波、余姚两级质监部门对余姚市近20家贮水式电热水袋生产企业进行了联合突击执法检查。从检查情况看,有一些企业规模偏小,存在着偷工减料现象,产品工艺结构不合理,没有安装过压保护装置,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-通用要求》(GB4706.1)。消费者选用“电暖宝”时须小心谨慎。